商业机会 产品大全 企业名录 我商务中心 | | 手机站 网址:lawyercww.qy6.com 东莞樟木头镇有没有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_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
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伟威律师 先生 (律师)
电 话:0769-87810138
手 机:13929271615

产品目录

东莞樟木头镇有没有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

留言询价
详细说明

    东莞樟木头律师本期普法宣传主题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

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并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合格投资者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

(二)在任何交易日日内,合格投资者的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不包括平仓)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第五条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等事宜。投资额度发生变化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金所。需要调整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核准开立的不同资金账户分别向中金所申请交易编码。合格投资者的不同资金账户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运作。

每个合格投资者可以分别委托不超过3家境内期货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的有关规定,确定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金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托管人、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合格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按时履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数据统计和报备责任,并及时报告所发现的异常交易和违法违规行为。

托管人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和交易情况。

第十条 中金所应当对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额度、交易行为等进行管理,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批准合格投资者的套期保值额度情况。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投资额度,是指合格投资者获得国家外汇局批准并实际汇入的或者经国家外汇局调整确认的投资本金金额。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樟木头律师事务所陈伟威律师,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全国律协会员,2004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现为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长期在网络上从事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陈律师业务范围: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 债务追讨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建筑工程 房地产 婚姻家庭 版权 商标权 专利权

劳动维权 工伤赔偿 律师见证 国际经济法

 
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
陈伟威律师 先生 (律师)  
电  话: 0769-87810138
传  真:
移动电话: 13929271615
在线联系:
公司地址: 中国广东东莞市东莞市塘厦镇新头村2号2楼(东莞市第三法院对面广场旁)
邮  编:
公司主页: http://lawyercww.qy6.com(加入收藏)
 



其它商业信息
 1 直接到第
16 条信息,当前显示第 1 - 16 条,共 1

公司首页 | 公司介绍 | 产品展示 | 供求商机 | 诚信档案 | 联系方法 | 加入收藏
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中国广东东莞市东莞市塘厦镇新头村2号2楼(东莞市第三法院对面广场旁)
陈伟威律师 先生 (律师) 电话:0769-87810138 传真:
免责声明: 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企业录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来信通知删除。

机械 仪器 五金 电子 电工 照明 汽摩 物流 包装 印刷 安防 环保 化工 精细化工 橡塑 纺织 冶金 农业 健康 建材 能源 服装 工艺品 家居 数码 家电 通讯 办公 运动、休闲 食品 玩具 商务 广告 展会 综合
提供服务支持 © 企业录 | 移动端